交通规费征收管理及服务事项
2007-11-5 15:19:48   来源:利津县

交通局规费征收机构负责以下事项

(一)负责本辖区内公路规费的征收管理工作

(二)公路规费征收人员执行公务,必须着装整齐,佩带标志,持证上岗,秉公执法,热情服务,照章收费。不得刁难交费义务人,不得重复收费。

(三)在收费场所张贴公布公路规费的征收项目、依据、标准及减征或者免征等有关规定,并设立举报电话或者投诉站点,接受社会监督。

(四)车辆在报停期间行驶的,公路规费征收机构应当责令公路规费缴费义务人补缴公路规费,并可处应缴二倍以下的罚款。

(五)车辆所有者应当自车辆转籍、过户、调驻、改装、改变用途和报废之日起三十日内,按规定到公路规费征收机构办理缴费和登记手续。

(六)未按规定办理过户等公路规费异动手续转让车辆的,由车籍凭证上载明的车辆所有者负责缴费;无法查找车辆所有者,由车辆使用者负责缴费。

(七)因故需要报停的缴费车辆,其缴费义务人应当向车籍所在地公路规费征收机构提出申请,经核准后,到公安车辆管理部门交存行车执照、牌照,凭交存证明到公路规费征收机构办理报停手续。

(八)缴费车辆报停时间全年累积不得超过四个月;确需超过四个月的,须经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九)拖欠、逃缴公路规费的,由公路规费征收机构责令其当场补缴应缴纳的公路规费和缴纳滞纳金;当场不能补缴的,责令其限期补缴;逾期仍不缴纳的,处以欠缴费款三倍以下的罚款,由公路规费征收机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及时、准确地统计并上报本辖区的客货运输量

(十一)妥善管理、使用票据并及时、足额解缴票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