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核拨2008年度政府津贴专家岗位津贴和科研补助经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8-9-19 14:30:00   来源:山东人事信息网
  

鲁人办发[2008]128号

各市人事局,省直有关部门,各有关大企业,各有关高等院校,中央有关驻鲁单位:
  为了加强对我省高层次专家政府岗位津贴和科研补助经费的管理,确保政府津贴和科研补助经费及时足额发放到位,充分调动享受政府津贴专家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发挥政府津贴的作用和使用效益,现将2008年度政府津贴专家岗位津贴和科研补助经费拨付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列“政府岗位津贴和科研补助经费”系指由国家或省财政提供并由省人事厅归口管理的高层次专家岗位津贴和科研补助经费。包括住鲁院士、聘任院士、“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博士生导师的政府岗位津贴和科研补助经费。
  二、2008年度的政府岗位津贴和科研补助经费于9月底前一次核拨,由各市人事局、省直有关部门、各有关大企业、各有关高等院校和中央有关驻鲁单位及时足额地发放给本地区或本单位的专家。院士同时符合享受其他政府岗位津贴条件的,本着“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只享受其中一项最高标准的岗位津贴;已调离我省或调到党政机关不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专家,自岗位变动下月起不再发放政府岗位津贴和科研补助经费。
  三、政府岗位津贴和科研补助经费根据不同类型分别拨付。
  (一)政府岗位津贴和科研补助经费的拨付程序是:
  各市人事局、省直有关部门、各有关高等院校、中央驻鲁单位根据2007年10月以来专家结构和变动情况(包括新当选的2007年度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和2007年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填写《享受政府津贴专家变动情况表》(附件1,专家情况没有变动的,请填写“无变动”)、《博士生导师汇总表》(附件3),由经办人和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于2008年9月26日前报省人事厅(寄达或径送省人事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下同)。其中,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人员调离我省或去世的,须同时填写《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情况变化报告表》(附件2);新批准的博士生导师须附批复文件一份,聘任在中央驻鲁高校和省内高校的博导的津贴,由聘任单位申报,不重复申报。
  省人事厅收到申报材料后,在各单位2007年拨款情况的基础上,结合专家变动情况,对符合拨款规定和申报要求的专家,按国家和省规定的政府岗位津贴标准(见附件5)拟定拨款通知,于2008年9月底前下达各单位,并按通知数额及时拨付经费。如10—12月期间专家发生变动,请在下次申报时说明情况,将在核拨下年度经费时一并补拨或扣减。
  (二)聘任在山东每年工作三个月及以上的院士政府津贴和科研补助经费,仍按省委组织部 、省人事厅 《关于认真做好聘任院士工作的通知》(鲁人发[2004]24号)规定,在年度聘期结束后拨付。
  (三)各单位在收到上述款项后,务于两周内将收据寄至或径送省人事厅办公室财务室。
  (四)为及时了解住鲁院士工作情况,做好院士服务工作,请院士所在单位将2008年度科研补助经费支出情况和院士主要工作情况填写《院士工作情况简表》(附件4),于2008年9月底前报省人事厅。
  四、科研补助经费要落实到具体项目,专项用于院士及其所带领的课题组在人才培养、学科建设、项目研究和应用开发等方面的支出,不得用于岗位津贴或挪作他用。各单位要加强科研补助经费的管理和项目考核,提供相应的配套条件,支持院士及其所带领的科研团队多出成果,多出人才,多出效益。省人事厅将会同有关部门及时跟踪了解和评估科研补助经费的使用情况,充分发挥政府投入的产出效益和导向作用。

  联系人:省人事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
          段永建     电  话:0531—86062283
          省人事厅办公室财务室
          韩昌宪     电  话:0531—86118345
  地  址:济南市省府前街1号
  邮  编:250011     

  附件:1.享受政府津贴专家变动情况表
     2. 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情况变化报告表
     3.博士生导师汇总表
     4.院士工作情况简表
     5.享受政府津贴专家岗位津贴和科研补助经费标准

二〇〇八年九月十六日

主题词:专业技术  经费  通知
山东省人事厅办公室            2008年9月1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