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人发[2008]59号 现将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全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评选表彰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08]59号)转发你们。请严格按照《通知》规定的评选条件、方法、要求,认真做好评选推荐工作,并于9月10日前,将《全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先进集体呈报审批表》或《全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先进工作者呈报审批表》及有关事迹材料(2000字左右)各一式七份,签署综治、人事部门意见并盖章后报省综治办指导处。 联系人:李平 吴波;电话:0531—82034122,86904123(传真) 附件:《关于做好全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评选表彰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 山东省人事厅 二〇〇八年八月二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