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对我省实施《山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情况进行检查的通知 |
|
| 2008-9-16 10:17:00 来源:山东人事信息网 |
鲁人办发[2008]122号 各市人事局,省直有关部门、单位: 省人大2005年10月1日颁布实施《山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以来,全省各级人事部门和省直有关部门、单位认真贯彻执行《条例》,积极组织开展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进一步提高了全省专业技术人员的科技素质和创新能力,为科教兴鲁和人才强省战略的实施作出了积极贡献。为了进一步推动全省深入实施《条例》,促进全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2008年的工作安排和全省人事工作会议确定的工作要点,省人事厅拟对全省贯彻实施《条例》的情况进行检查,为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11月份开展执法调研做准备。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检查内容 各市、省直有关部门和单位实施《条例》的情况,取得的主要成绩和存在的主要问题,下步工作打算及建议。 二、 检查方式 检查采取自查和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首先由各市、省直有关部门和单位对实施《条例》的情况进行认真自查,撰写书面报告;省人事厅在各市、省直有关部门和单位自查的基础上,抽选部分市和省直部门、单位进行实地检查,听取工作汇报、查验有关资料。 三、时间安排 各市、省直有关部门和单位9月份自查,并将自查报告于10月6日前报送省人事厅教育培训处;省人事厅于10月中下旬进行抽查(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各市、省直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高度重视继续教育条例实施工作,依照《条例》认真、全面地搞好自查,总结经验,不断创新工作思路和方法,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益,促进继续教育事业又好又快发展。(联系人:教育培训处 郭润来 86062681 政策法规处 许明道 86062552) 二〇〇八年九月五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