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认真做好省直和中央驻鲁有关单位人事争议处理工作,省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在建立省直和中央驻鲁有关单位人事争议处理协调联络工作网络的基础上,近日制定印发了《山东省省直和中央驻鲁有关单位人事争议处理协调联络员工作规则》。 随着人事制度改革的深入进行,各类人事争议呈不断增长趋势。为及时有效地预防和化解人事争议和矛盾,促使人事争议处理工作环节前移,努力将纠纷和矛盾消除在萌芽状态,维护单位和个人合法权益,去年底,省人事厅专门发出通知,在省直和中央驻鲁有关单位建立人事争议处理协调联络员制度,并请各有关部门、单位确定、报送了100余名协调联络员。为了规范省直和中央驻鲁有关单位人事争议处理协调联络员工作行为,省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制定印发了《山东省省直和中央驻鲁有关单位人事争议处理协调联络员工作规则》(试行)。该《规则》对协调联络员的基本条件、职责范围、工作原则、争议处理办法及与仲裁衔接等作出了具体规定。建立人事争议处理协调联络员工作网络和制度,这在全国人事争议处理工作方面是个创新,此举得到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领导的充分肯定。(鲁人仲) 二〇〇八年九月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