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人办发[2008]114号
各市人事局,省直有关部门(单位),各有关企业,各高等院校:
国家外国专家局印发了《关于启用新版〈外国专家证〉的通知》(外专办发[2008]72号),就启用新版外国专家证工作进行了专门部署。为做好新版外国专家证在我省的启用工作,加强和规范外国专家证的发放和管理,进一步提高外国专家管理和服务水平,现就新版外国专家证发放和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家外国专家局新版外国专家证,是经国家外国专家局或省外国专家局认可,对符合外国专家身份的外籍人员签发的身份证明,其持有者享受中国政府给予外国专家的便利和待遇。
二、自即日起,全省启用国家外国专家局新版外国专家证。凡经聘请来我省工作的外国专家,聘请单位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到省外国专家局或经授权的市外国专家局(处、办)办理新版外国专家证。驻济南的省直部门(单位)可直接向省外国专家局申办外国专家证;驻外地省直单位,到所在市外国专家局(处、办)办理。聘请外国专家的单位,凭省外国专家局或经授权的市外国专家局(处、办)签发的外国专家证,到当地公安部门办理外国专家居留手续。
三、外国专家在省内变更工作地点的,须由聘请单位持外国专家证到所在地市以上外国专家局(处、办)办理变更手续。
四、本通知下发之前从省、市外国专家局(处、办)办理的旧版外国专家证,未过有效期的可继续使用;已过有效期需要办理延期的,由市级以上外国专家局(处、办)按照规定换发新版外国专家证。
五、国家外专局新版外国专家证,可通过山东省外国专家工作系统进行办理。详情请登录山东人事信息网子网链接山东省外国专家工作网查询。
六、在启用新版外国专家证工作中,各市外国专家局(处、办)要主动与各市公安机关保持联系,密切配合,及时反映办理外国专家证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确保新版外国专家证启用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〇〇八年八月八日
主题词:外国专家 证件 通知
抄送:国家外国专家局。
山东省人事厅办公室 2008年8月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