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县委督查考核工作实施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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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11-5 11:07:45 来源:县党史史志办 |
第一条 为促进县委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推动各项工作顺利开展,努力形成争先创优氛围,加快全县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发展,经县委督查考核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对县委督查考核序列各部门年度主要工作目标实行督查考核。 第二条 督查考核的范围 县委办公室、组织部、宣传部、统战部、政法委、县直机关工委、党校、老干部局,县信访局、党史史志办、档案局,县总工会、团县委、妇联,县法院、检察院。 县人大机关、政协机关、纪委机关。 以上统称部门。 第三条 督查考核目标的确定 1、年初,被考核部门根据县委的总体工作部署和上级对口业务部门的要求,结合本部门职责,制定当年主要工作考核目标,包括本职业务工作目标和重点工作目标两部分,其中重点工作目标是指年内突出抓好的工作,一般不超过4项。同时,确定每项工作的分值,报县委督查局初审。 2、提报部门按初审意见修改并由主要领导签字后,报县委分管领导(县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分别报县人大、政协分管机关工作的领导,以上统称县分管领导)审定。然后,由县委督查局编制当年主要工作督查考核目标明细表,并制文下达。 第四条 督查考核目标计分办法 1、年度主要工作督查考核目标分值为100分,其中本职业务工作目标为60分,重点工作目标为40分,分五个层次考核计分。县委督查考核领导小组及县分管领导考评占25分,部门干部、群众自评占10分,日常专项督查占20分,部门之间互评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乡镇考评占20分,考核组年终实地考评占25分。 2、按照垦办发[2004]23号文件“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结果纳入党务、政务考核”的要求,由县纪委负责进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并提供考核得分,直接加入督查考核得分,总分为10分。 3、本办法实行奖分和扣分制。 第五条 奖分项及标准 1、部门受到国家和省、市级表彰的,分别奖4分、3分、2分;受市直部门或县级表彰的,奖1分。表彰内容为本单位全面工作的或既有全面工作又有单项工作的,按满分计算;表彰内容为本单位单项工作的,按20%的比例计分。全面工作或同一单项工作获得多级奖励的,按最高奖励级别计分;非同一单项工作获得奖励的分别计分,其中,单项奖励分数相加之和不能超过全面工作的奖分。计分以表彰文件发文日期为准,跨年度发文的,在考核结果确定前,得分计入本年度;在考核结果确定后,得分计入下一年度。由考核组根据部门受表彰文件认定。 2、部门创新工作在国家和省、市级推广的,分别奖5分、4分、3分,在市直部门或县级推广的,分别奖2分。记分以最高推广级别为准,由考核组根据部门创新工作推广文件认定。 3、超额完成招商引资任务,每超200万元或20%奖1分(以最高得分为准记入总分),此项奖分最高为10分。由县招商局认定提报。 第六条 扣分项及标准 1、部门受到县委通报批评的,每次扣2分。由县委督查局及有关部门认定提报。 2、部门干部职工发生违纪案件的,每发生一起扣2分。由县纪委会同有关部门认定提报。 3、对招商引资工作设置障碍,受到外来投资者投诉,并受到县外来投资者投诉中心办公室通报批评的,每次扣2分。由县外来投资者投诉中心办公室认定提报。 4、部门干部职工违反《信访条例》及有关规定越级去市、到省、进京上访的,个体访每起分别扣1分、2分、3分,集体访每起分别扣2分、3分、5分。由县信访局认定提报。 5、部门不能按时完成年度招商引资任务指标的,每缺5%扣1分,并取消受表彰奖励资格,此项扣分最高为10分。由县招商局认定提报。 6、本条第1、2、3项属同一事由的,不重复扣分。 第七条 日常专项督查项及计分标准 1、对县委重要会议、重要文件贯彻落实不及时的,每次扣0.5分;落实不力的,每次扣2分。 2、对县委专项查办件(领导批示件)的办理超过时限要求的,每次扣0.5分;落实不力的,每次扣2分。 3、对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的办理答复超过时限要求的,每次扣0.5分;落实不力的,每次扣2分。 4、对按照市、县委领导要求,由县委督查局通知下达的其他事项,不能按时完成的,每次扣0.5分;落实不力的,每次扣2分。 以上4项扣分以15分为限,扣完为止,由县委督查局认定提报。 第八条 考核程序 1、年度主要工作督查考核在县委督查考核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进行,督查考核实行半年调度、年终总评制度。 2、县委督查局按照《党委决策督查工作暂行规则》和《党委专项查办工作暂行规则》,负责日常的督查考核。 3、年终督查考核时抽调人员组成专门考核小组集中进行。具体分五步实施:(1)各部门对照本年度主要工作考核目标进行自查,写出自查报告。(2)考核小组实地考评,并组织部门干部、群众自评打分。(3)乡镇考评及部门之间互评。(4)县委督查考核领导小组及县分管领导考评。(5)县委督查局对考核情况以及奖罚和日常专项督查情况进行汇总。考核结果及奖惩意见经县委督查考核领导小组审核后,报县委审批。 第九条 奖惩措施 根据督查考核得分,将被考核部门确定为优秀、良好、一般三个等次。对考核分数位于前5名的确定为优秀单位,予以通报表彰;对考核分数低于80分的确定为一般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并根据实际情况,向县委提出班子调整、干部处罚的有关建议;其他为良好单位。 凡被计划生育、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农民负担、安全生产一票否决的部门,取消受表彰奖励资格。 第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县委督查局负责解释。 垦 委〔2005〕1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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