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 知 签发:段 鸿 河口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编号:2008—10 关于进一步做好乡镇、街道志书编修工作的通 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为切实搞好我区乡镇志、街道志的编修工作,根据国务院《地方志工作条例》、《山东省史志工作条例》和市政府有关会议精神,近期将对将乡镇志、街道志进行编修。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编修任务 乡镇志、街道志主要记述本区域内经济社会发展历程和改革开放以来经济社会发展变化进程。为体现连续性、完整性,志书的上限为自有人居住开始,下限原则上断至2007年底。具体要求是:2008年底前主要收集资料,2009年底前总纂送审,2010年底前出版发行。 在编修过程中,既要全面、系统、客观地记述历史,又要突出重点。在记述中应突出本地区改革开放的主要进程和成就;突出新时期经济和社会发展过程中的“亮点”;突出各乡镇、街道特点和地区特色;展示我区建区以来的新变化和新面貌。 二、方法步骤 乡镇志、街道志的编修工作,要在各乡镇党委、街道党工委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本单位各职能部门和编修人员的积极性,共同推进。 (一)建立机构。各乡镇、街道要成立编纂委员会,由行政主要领导任主任,分管领导任副主任,选择具有较高政策水平和写作能力且熟悉本单位情况的人员任主编,统揽文字工作,确有困难的,可以外聘。在编纂过程中,机构、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以保持工作的连续性。 (二)制定方案、纲目。各乡镇、街道要结合实际,制定修志工作实施方案,并拟定志书纲目,报送区史志办审定后实施。 (三)培训队伍。为推动修志工作顺利开展并确保志书的质量,区史志办负责对修志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各乡镇、街道要精心挑选编辑人员,按时参加培训。 (四)收集资料。资料收集必须做到全面、系统、准确、详实。同时,要认真做好对资料的鉴别、考证、核实工作,以保证入志资料的真实可靠。 (五)组织编纂。组织编纂是志书编修的中心环节。在志书编纂中,既要注意遵循志书编纂的有关规范,又要注重在篇目设置、记述内容、体例结构、图表运用等方面进行创新。 (六)修改送审。乡镇志、街道志稿的审查验收,实行由本单位编辑组成员对史实内容、体例结构、语言文字等进行初审,单位审核上报,区史志办负责终审的制度。对在审验中发现的问题和不符合要求的内容,要认真修改,有严重质量问题的,要组织重修。未经审查批准的志书不得出版。 (七)出版印刷。乡镇志、街道志的出版要按照“徽记、版式、装帧”三统一要求,力求内在质量与外在质量统一,力争在2010年底前出版。 三、质量要求 志书要始终坚持“质量第一、经世致用”的根本方针,努力编修出精品良志。 (一)观点正确。要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符合保密、涉外和民族宗教等政策规定。 (二)资料翔实。内容要真实全面系统,横不缺项,纵不断线;时代特征、地方特色、行业特点突出;史实数据准确无误。 (三)体例严谨。要按照科学分类原理和现实社会分工实际,做到分类合理、归属得当、层次清晰,符合志书体例。 (四)文辞规范。要做到文风朴实,用语准确,行文简洁、流畅。 (五)校核准确。要求文字差错率不超过万分之一。 四、加强领导 乡镇志、街道志编修是一项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重要工作,要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持”的修志工作体制,把修志工作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和工作职责之中,切实抓好落实。要加强对修志工作的领导,认真解决好修志的机构、人员、经费、办公条件等方面的实际问题,为顺利推进修志工作创造良好条件。 二〇〇八年七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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