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河口区委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善招商引资软环境建设的意见
2007-11-1 0:00:00   来源:河口区

中共河口区委河口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善招商引资软环境建设的意见
(2001年8月22日)
东河发[2001]10号为适应招商引资形势发展的需要,确保市委、市政府和区委、区政府关于招商引资软环境建设有关规定的落实,推动全区招商引资工作不断向纵深发展,制定本意见。一、进一步增强对软环境建设重要性的认识,努力营造更加浓厚的招商氛围1招商引资是区委、区政府准确把握国际国内经济发展形势,从我区区情出发作出的战略决策,事关全区经济和社会长远发展大局。各部门、单位要把招商引资工作摆上经济建设的中心位置,一切工作都要自觉地服从服务于这个大局,决不能偏离方向,干扰这个大局。2软环境建设是招商引资工作的“生命线”,关系招商引资的成败,必须贯穿于招商引资全过程。当前,经济全球化进程明显加快,地区间招商引资竞争日趋激烈。招商引资的竞争,归根到底是软环境的竞争。软环境建设永无止境,必须常抓不懈。3软环境建设的基本标准是优惠、规范、高效、安全。优惠,就是各项政策措施都要体现优惠,创造对外商的吸引优势;规范,就是努力按照国际规则、惯例办事,尽快实现接轨,创造招商引资的运作机制优势;高效,就是各项服务都要快捷高效,创造良好合作的服务优势;安全,就是为外来投资者提供良好的治安环境和经济秩序,创造让外商放心的安全优势。4软环境建设重在教育。要进一步加大对软环境建设有关规定的宣传力度,达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各部门、单位要对照先进和标准找差距,制定进一步改善招商引资软环境的具体措施和办法,教育引导广大干部职工时时创造软环境,处处服务投资者,把“视外来投资者为上帝”体现在具体工作中,在全区营造人人都是投资环境,事事关系招商引资的浓厚氛围。二、严格执行有关政策规定,努力营造更加优良的招商引资软环境5切实强化“一站式”办公大厅的建设和管理。招商项目审批服务继续实行“一门受理、联合审批、一口收费、限时办结”制度,工作人员要做到文明、热情服务,规范、高效办理有关手续。对不文明服务或与投资者发生争吵的,予以批评教育、通报批评;造成较大影响的,视情分别予以诫勉、调离,并追究部门领导的责任。不在“一站式”办公大厅办公又负责部分项目审批事项的部门,要指定一名主管领导和专人负责办理外来投资项目的审批事项,制定相应的受理办法、工作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并实行行政公示制和审批限时制,向社会公开项目审批程序和时限要求。对未向社会公开的,责令限期公开;对虽已公开但未落实的,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对态度“冷、硬、横”或刁难投资者的,予以通报批评,并追究部门领导的责任。6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和区委、区政府关于招商引资的各项优惠政策。各部门、单位要指定专人负责,建立规范的办事程序,及时处理政策落实过程中出现的各种矛盾和问题,确保各项政策落到实处。对政策落实不力或没有落实,属单位原因的,追究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责任;属当事人个人造成的,追究当事人责任。情节轻微的,予以批评教育、通报批评;情节较重、影响较大的,视情分别予以诫勉、调离、降职、免职;构成违纪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7坚决落实对外来投资者作出的各项服务承诺,并做好已引进项目的后续服务工作。对服务承诺不落实的,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对限期内整改不合格的,追究部门领导的责任。8进一步规范对外来投资企业的收费行为。严格执行市委、市政府和区委、区政府有关规定,依法收缴,并实行缴费登记、收缴分离、到区招商办备案等制度。对未办理《收费许可证》擅自收费的,不在《缴费登记卡》上登记的,未使用国家规定票据收费的,不实行明码标价和亮证收费的,自立名目、扩大范围或分解收费、超前收费、随意提高收费标准的,或存在其他不规范收费行为的,视情作出处理。情节轻微的,对当事人予以批评教育、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分别予以诫勉、调离、降职、免职;构成违纪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并追究部门领导的责任。9规范对外来投资企业的检查行为。各部门、单位必须严格遵照区招商委关于严格规范对外来投资企业进行检查和管理行为的规定(东河招商委[2000]2号)。对外来投资企业的检查必须经过区招商办审批同意后,持区招商办开具的《对外来投资企业检查审批通知单》方可进企业检查。检查时不在《检查登记卡》上登记的,干扰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及投资者生活秩序的,擅自查封企业财产和帐务的,或存在其他不文明执法、不规范执法行为的,视情作出处理。情节轻微的,对当事人予以批评教育、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分别予以诫勉、调离、降职、免职;构成违纪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并追究部门领导的责任。10规范对外来投资企业的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行为。各部门、单位必须严格遵照区招商委关于严格规范对外来投资企业进行检查和管理行为的规定(东河招商委[2000]2号)。对外来投资企业实行行政处罚及强制措施时,必须有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据,严格执行法定程序,不得滥施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实施处罚、强制措施,必须经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到区招商办备案后方可进行。对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的,执法过程中执法人员未出示有效证件的,超标准、超范围罚款的,不使用财政部门统一票据的,罚款不交财政擅自截留坐支的,或者存在其他滥施处罚、强制措施行为的,视情作出处理。情节轻微的,对当事人予以批评教育、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分别予以诫勉、调离、降职、免职;构成违纪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并追究部门领导的责任。11严厉打击各类“霸头”。对向外来投资者敲诈勒索、干扰施工及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等违法行为,有关执法部门要迅速赶赴现场,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对未及时赶赴现场采取有效措施制止的,或存在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视情予以处理。情节轻微的,对当事人予以批评教育、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分别予以诫勉、调离、降职、免职;构成违纪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并追究部门领导的责任。12严格遵守区纪委(监察局)关于改善经济发展环境的“十条纪律”规定(东河纪发[2000]6号文件)。对违反该规定的,视情作出处理。情节轻微的,对当事人予以批评教育、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分别予以诫勉、调离、降职、免职;构成违纪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并追究部门领导的责任。13各部门、单位要结合各自工作职责,依照法律法规和区委、区政府有关规定,制定本部门、单位依法行政、文明执法的规章制度,并建立行之有效的内部监督机制。对未按要求建立相应规章制度的,或虽已建立相应规章制度但未落实的,予以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并追究部门领导责任。三、进一步规范投诉案件的受理范围和处理程序,切实维护外来投资者的合法权益14凡外来投资者对违反市委、市政府和区委、区政府关于招商引资的有关规定,违反本部门服务承诺,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投诉,由区外来投资者投诉中心负责组织调查处理。15区外来投资者投诉中心要切实发挥职能作用,加大对侵害外来投资者合法权益案件的查处力度。对外来投资者投诉的案件,要排除阻力,一查到底,对查证属实的有关责任人严肃处理,决不姑息迁就。16区外来投资者投诉中心接到投诉后,对符合受理范围的投诉件要及时进行分类,登记备案,并区别情况作出处理。对于请求帮助协调解决问题的,由区外来投资者投诉中心转交有关部门办理,有关部门要在3个工作日内向区外来投资者投诉中心报告初步办理情况,6个工作日内将办理结果反馈区外来投资者投诉中心和投诉人。对于侵害外来投资者合法权益、违反市委、市政府和区委、区政府关于招商引资的有关规定、违反本部门服务承诺的投诉,由区外来投资者投诉中心直接安排调查,并写出调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送有关领导阅示。区外来投资者投诉中心按领导批示要求发出督查落实通知单,交有关部门落实处理。对查证属实的投诉案件,情节较轻,属一般违规性问题的,由区外来投资者投诉中心负责按有关规定处理。对查证属实的投诉案件,情节严重,需对有关责任人作出组织处理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别报批。其中,涉及一般干部和人员的,由区外来投资者投诉中心协商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责成有关部门负责处理;涉及副科级及副科级以上干部的,由区外来投资者投诉中心提出处理意见,报区委研究决定。对查证属实的投诉案件,构成违纪的,由纪检监察机关依纪按程序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17按照领导批示转交各部门、单位调查处理的案件,由区外来投资者投诉中心负责跟踪督办。18区外来投资者投诉中心负责对已处理的投诉案件进行回访,并及时向投诉人和有关领导反馈处理落实情况。19自本意见出台之日起,凡以前有关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