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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彰显五大特色
2008-9-26 8:52:00   来源:山东劳动保障网

    济南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自9月1日开始参保登记以来,广大居民群众踊跃参保,据统计,全市各类参保人员已达100128人。
    济南市开展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与其他同类城市相比,具有5个明显特色:
    一是覆盖广泛。参保人员涵盖中小学阶段的在校学生(包括职业高中、中专、技工院校和特殊教育学校学生)、少年儿童及其他18周岁以下的城镇居民,成年无职业无收入居民和老年居民。对于具有本市常驻户口的被征地农民,可以自愿选择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并可按医疗年度转换。对于不具有本市常驻户口,在本市就学且已取得学籍的在校学生及入托儿童,也可以参加本市居民医疗保险。这样,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农合以外的人群全部纳入医疗保障范围,实现了医保真正意义上的全覆盖。
    二是普惠率高。设立了在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医发生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由居民医保基金支付的制度。在一个医疗年度内,参保人在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发生的符合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累计不超过200元的部分,由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按照20%的标准支付。
    三是针对性强。对少年儿童设立了意外伤害门诊急诊医疗费用由居民医保基金支付的制度。政策规定,在校学生、少年儿童和其他18周岁以下的参保人因意外伤害发生的门诊急诊医疗费用,在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内累计超过200元以上的部分,由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支付80%,在一个医疗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为2000元。这主要是针对青少年活泼好动的情况,为避免青少年发生意外伤害而制定的特殊政策。
    四是社区优惠。通过降低起付标准和提高基金支付比例等政策措施,引导参保居民就医向社区倾斜。政策规定,住院的起付标准,按照一级医疗机构(含社区卫生服务机构)200元、二级医疗机构400元、三级医疗机构700元的标准确定。 在一个医疗年度内,第二次住院起付标准比上一次降低20%,从第三次住院起不再执行起付标准。门诊规定病种的起付标准,在一个医疗年度内参保人只执行一次,标准为200元。同时为鼓励参保人在社区就医,规定门诊规定病种患者在门诊规定病种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医,不执行起付标准。
    同时规定,对在一级医疗机构(含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医疗的,由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支付70%;在二级医疗机构医疗的,由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支付60%;在三级医疗机构医疗的,由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支付50%。
    五是鼓励参保。为鼓励参保人连续缴费,专门出台鼓励参保的政策。对于参保人连续缴费的,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比例自第二个医疗年度起每年提高1个百分点,最高可提高报销5个百分点。
    济南市在校中小学生和托幼机构儿童参保登记工作已于昨日开展,章丘、平阴、济阳、商河4县(市)参保登记即将开展,预计本周济南市城镇居民参保登记人数将成倍增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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