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07年10月1日,青岛市七区实行城镇居民医保制度以来,在实施过程中遇到了一些具体问题,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城镇居民医保制度。近期,青岛劳动保障局出台了《关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青劳社〔2008〕86号),对相关问题进行了规范明确。 一、关于居民参保时间及享受待遇确认问题。 1、对新生儿及新转入本市的学生儿童,以落户、转学或借读日作为符合参保条件的起始时间;原已参加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从业人员,以最后停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次月1日作为符合参保条件的起始时间;领取失业保险待遇的非从业人员,以领取失业保险待遇结束的次月1日作为符合参保条件的起始时间。 2、符合上述参保条件的各类城镇居民,自符合参保条件起始时间起一年内可以随时参保,自缴费次月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其中,新生儿在出生三个月内参保缴费的,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超过三个月参保缴费的,自参保缴费次月起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3、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后在保险年度内又参加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按就高不就低原则享受一种制度的医疗保险待遇,不得同时享受两项制度规定的医疗保险待遇。 二、关于办理补缴问题 1、各街道劳动保障中心负责滞后或中断参保人员补缴医疗保险费的审核认定,留存归档相关资料,并填写备案表报相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 2、申请补缴医疗保险时,新生儿、新迁入居民应提供户口簿(户籍证明)、身份证等证件及复印件;失业人员应提供失业证、社保卡等相关证件。 三、关于参保居民特殊身份认定问题 1、独生子女属本市户籍并在学校(幼儿园)登记的,由学校(幼儿园)核对确认;在街道劳动保障中心登记的,由街道计生部门负责确认。独生子女属外地户籍的,各学校(幼儿园)或街道劳动保障中心应通知家长携带相关材料,到居住地街道办事处计生部门办理确认。计生部门确认后,由家长交给学校或街道劳动保障中心。未经确认的,按非独生子女参保登记。 2、低保家庭、优抚对象和重度残疾人在学校(幼儿园)登记的,由学校(幼儿园)审核确认相关证件;在街道劳动保障中心登记的,由街道办事处相关部门审核相关证件。 3、参保人属特困职工家庭的,应出具当地工会统一印发的《困难职工生活帮扶证》。 4、已参保的居民在后续保险年度缴费时,符合低保家庭、优抚对象或特困职工家庭条件的,应经相关部门确认。 四、关于学生参保的有关问题 1、在外地上学的学生,原则上应在当地学校参保。如户籍仍在本市并要求在本市参加居民医保的,可凭户口簿、身份证到所属街道劳动保障中心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其中对18周岁以下的,按少年儿童参保;18周岁及以上的,按非从业人员参保。 2、多年一贯制学校的在校学生,应按学生实际学业等级区分参保类别,属中专(含高中、职高)及以下学业段的,按“少年儿童”类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属大专(含相当于大专)及以上的,按“大学生”类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3、对部分学校因招生滞后等原因未能在9 月30日前完成参保登记并缴费的,可于缴费期后继续组织参保缴费,自缴费次月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五、有关费用标准认定问题 1、学生儿童的意外伤害门(急)诊医疗费,按一次意外伤害治疗终结负担一次起付标准,一个医疗年度内多次发生意外伤害的,分别计算起付标准。 2、学生儿童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不包括意外伤害门(急)诊医疗费。老年居民、重度残疾人、非从业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不包括普通门诊医疗费。 六、关于参保居民异地医疗管理问题 1、参保老年居民在外地居住一年以上的,办理异地医疗备案手续后,其异地居住期间发生的符合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由参保人持住有关材料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审核报销手续。 2、异地在青岛就读的在校参保学生,患病需住院治疗的(含休学住院治疗),允许回其原籍选择一所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院住院治疗。治疗结束后,由本人持相关材料、经当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加盖公章确认的该医院属定点医疗机构的证明、所属学校加盖公章的其原籍地和病情等情况说明,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审核报销手续。 来源:青岛劳动保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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