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完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近日,淄博市政府正式发布《关于开展新型农村基本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意见》,在淄博市开展新型农村基本养老保险试点工作,2008年10月1日起实施。 2008年在临淄区和淄博高新区全面开展新型农村养老保险试点,其他区县按不同经济条件选择两个以上乡镇开展试点,有条件的区县也可全面推开;2010年在淄博市推开。 新型农村基本养老保险试点范围内年满18周岁的农村居民,其中年满18周岁不满60周岁的农村居民为缴费人员,试点工作开展前,年满60周岁的农村居民为免缴费人员。 新型农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组成。试点期间缴费基数为本区县2007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其中,各区县、淄博高新区根据当地农民人均纯收入水平,在5% - 10%的范围内确定适当比例,作为个人缴费的最低标准,缴费人员按不低于规定的最低缴费标准缴纳养老保险费,养老保险费按年度缴纳。政府对年满45周岁的参保缴费人员每年按缴费基数的2%给予缴费补贴。缴费人员年满45周岁未按期参保或中断缴费的,可于60周岁前补缴,按补缴当年的缴费基数×(个人缴费比例+ 2% )的标准补缴。 参加新型农村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年满60周岁后,由区县、高新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发放《新型农村基本养老保险金领取证》,自年满60周岁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养老金。年满45周岁参保人员未按期参保或中断缴费的,按实际未参保和中断缴费年限每满1年,月基础养老金计发比例扣减0.3个百分点。缴费超过15年的,每超过1年,月基础养老金计发比例增加0.3个百分点等。 养老补贴计发方面,未享受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的免缴费人员享受养老补贴,养老补贴计发标准根据每个行政村年满45周岁不满60周岁缴费人员当年的参保缴费率确定。 来源:鲁中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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