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济政办发[2007]50号)出台后,济南市劳动保障局为规范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程序,经过积极协调,与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联合出台了《济南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试行)》,近日该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即将开展。 参保范围及方式 济南市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历城区、长清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适用本《实施细则》。该市行政区域内,经依法批准,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实施统一征地,征地时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在册的16周岁及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均列入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范围。 被征地农民以村(居)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以个人名义参保的不予受理。 参保时限 2007年12月18日以后,土地被全部征用的被征地农民,直接列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土地被部分征用的被征地农民,首次被征地时列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 2007年12月18日以前,征地时享有第二轮土地承包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本着自愿的原则,可参照本细则以村(居)为单位,经市农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定后,按参保时当地缴费标准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享受相应待遇。 来源:济南市劳动保障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