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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人员创业三年内免征行政事业性收费
2008-11-3 11:57:00   来源:北京晚报(2008-11-03)

    针对最新出台的《关于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指导意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日前详细解读了这项政策。据介绍,创业可以享受到资金、培训和服务方面的多项便利。
  《意见》允许创业者注册资金分期到位,并允许将家庭住所、租借房、临时商业用房等作为创业经营场所。同时,制订促进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优惠政策,并加快清理和消除阻碍创业的各种行业性、地区性、经营性壁垒。适当放宽高校毕业生、失业人员以及返乡农民工创业的市场准入条件。
  《意见》要求,全面实行收费公示制度和企业交费登记卡制度,禁止任何部门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乱检查、乱培训。同时,简化审批、办证手续,开辟创业“绿色通道”。登记失业人员、残疾人、退役士兵以及毕业2年以内的普通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3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编辑:方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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