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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庆长假结束 济南严惩不兑现加班工资单位
2008-10-7 9:08:00   来源:山东劳动保障网

    “十一”长假结束了,用人单位能否兑现劳动者节日期间的加班工资?10月5日,济南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表示,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节后将集中受理此类投诉,对于拒不兑现加班工资的企业,将予以严肃查处。 
  济南市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详细说明了今年国庆加班工资的计算方法。今年“十一”7天长假中,10月1日至3日为法定节假日,9月29日、30日为调休日,10月4日、5日为公休日。用人单位在法定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应支付不低于日工资3倍的工资报酬,且不能以安排补休代替加班工资。在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应首先安排补休;若不能补休,则应另外支付不低于日工资2倍的工资报酬。因此,今年加班费的发放变成了“中间三,两头二”。 
  企业在将劳动者月工资折算为日工资时,应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规定的月计薪天数21.75天进行折算。举例来说,小王国庆节加了7天班,他的月薪为2000元,且公司明确表示节后不能为小李安排补休,那么小李这7天能拿到的加班费如下: 
  小李的日工资应为2000÷21.75=91.95(元);小李10月1日至10月3日的加班费=91.95×3×3=827.55(元);小李其余4天的加班费=91.95×2×4=735.6(元);小李的加班费总额为1563.15元。 
  据济南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有关负责人介绍,国庆之后上班,许多单位10月份的工资到11月份才发放,到那时才能明确劳动者是否拿到相应的节日加班费。如果企业不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劳动者可以就近向辖区所属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举报。他同时提醒:维权时一定要保留好加班的相关证据,以便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查证,两年以内这些证据、材料都有效。但这些规定只适用于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的合同制职工,公务员等则不受此规定调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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